| 索引號: | 11152921790192595R/2026-00384 | 發布機構: | 阿拉善左旗應急管理局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組配分類: | 政策法規 |
| 發文字號: | 成文時間: | 2026-03-17 | |
| 公文時效: |
阿拉善左旗應急管理局轉載 內蒙古自治區礦山礦用設備安全責任追究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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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礦用設備安全管理,防范化解因礦用設備安全管理不到位引發生產安全事故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生產條例》《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和《內蒙古自治區黨委辦公廳 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自治區礦山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中的礦用設備為《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于印發執行安全標志管理的礦用產品目錄的通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國家煤礦安監局關于印發煤礦在用安全設備檢測檢驗目錄(第一批)的通知》《金屬非金屬礦山在用設備設施安全檢測檢驗目錄》等文件中列出的設備及露天礦山用于采剝穿運等作業的主要設備。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礦山企業礦用設備安全管理工作和礦山安全監管部門礦用設備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礦用設備安全管理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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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礦山企業是礦用設備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必須按照下列要求加強礦用設備安全管理,保障礦用設備安全穩定運行:
(一)建立并嚴格落實礦用設備安全管理責任制,明確單位主要負責人為礦用設備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業務分管負責人負責分管領域礦用設備安全管理工作及業務科室(區隊)及崗位操作、維護、檢修人員各自負責的礦用設備安全職責;
(二)建立并嚴格落實礦用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加強礦用設備管理、操作、維護、檢修人員安全教育培訓,提升礦用設備管理、操作、維護、檢修人員安全技能;
(三)礦用設備的安裝、使用、保養、檢測檢驗、維修、改造和報廢,必須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相關標準,確保礦用設備運行穩定、安全可靠、處置合規,對礦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
(四)建立礦用設備臺賬和追溯、管理制度,對礦用設備購置、入庫、使用、維護、保養、檢測檢驗、維修、改造、報廢等進行全流程記錄,由有關人員簽字并存檔;
(五)不得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影響其正常使用;
(六)建立礦用設備安全責任追究機制,對各級人員礦用設備安全管理職責不落實或者落實不到位的進行責任追究,對因設備安全管理職責不落實或者落實不到位導致礦用設備帶病運行或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的,從重追究責任。
第五條? 煤礦企業和具備條件的非煤礦山企業應積極建立并推廣使用礦用安全設備全生命周期智慧監管平臺,利用先進信息技術手段對礦山主要采掘、提升、運輸、供排水、通風、供電等大型設備運行狀況進行在線動態監測,實現設備數據的遠程采集、分析和故障診斷。全生命周期智慧監管平臺應有在線安全預警功能,設備需進行檢修維護和保養檢驗的,及時進行提示預警,消除安全運行風險;礦用設備運行危及人身安全風險時,應立即撤出危險區域作業人員,立即處理礦用設備存在的問題。
第六條? 礦山企業應當積極推廣使用礦山安全先進適用技術及裝備,不得使用應當淘汰的礦用設備,嚴格按照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礦山安全落后工藝及設備淘汰目錄(2024年)》《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印發淘汰落后安全技術工藝、設備目錄(2016)的通知》《禁止井工煤礦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目錄》(第一批至第四批)《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關于發布金屬非金屬礦山禁止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目錄的通知》(第一批、第二批)等文件規定執行。
第七條? 礦山企業上級公司應對礦山企業礦用設備安全管理情況進行檢查指導,督促礦山企業嚴格落實礦用設備安全管理主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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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礦用設備安全監管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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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盟市、旗縣(市、區)礦山安全監管部門應按照屬地分級監管的要求,對礦山企業下列礦用設備安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是否建立并嚴格落實礦用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三)礦用設備安裝、使用、保養、檢測檢驗、維修、改造和報廢是否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標準,是否對礦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
(四)是否建立礦用設備安全責任追究機制和設備追溯、管理制度,是否建立礦用設備臺賬對礦用設備購置、入庫、使用、維護、保養、檢測檢驗、維修、改造、報廢等進行全流程記錄并存檔;
(五)是否使用明令禁止淘汰的礦用設備;
(六)是否存在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等情況;
(七)納入安全標志管理目錄的礦用產品是否依法取得礦用安全標志;
(八)礦用安全設備全生命周期智慧監管平臺建設使用情況;
(九)推廣使用礦山安全先進適用技術及裝備情況;
(十)其他需監督檢查內容。
第九條? 盟市、旗縣(市、區)礦山安全監管部門應積極推動礦用安全設備全生命周期智慧監測平臺建設及應用工作,提升轄區內礦山企業礦用設備安全管理智能化水平。
第十條? 自治區礦山安全監管局不定期對全區礦山企業礦用設備安全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抽查,同時對盟市、旗縣(市、區)礦山安全監管部門履行礦用設備安全監管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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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責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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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礦山企業違反本規定第四條有關規定的,礦山企業上級公司或礦山企業應按照建立的礦用設備安全責任追究機制,進行責任追究。
第十二條? 礦山安全監管部門發現礦山企業礦用設備安全管理存在違反第八條(一)至(七)項規定的,可采取下列規定進行責任追究。
(一)根據情形對礦山企業及其有關負責人員進行約談教育;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對礦山企業及其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等實施行政處罰;
(三)依據《內蒙古自治區煤礦“五職”礦長安全生產考核記分辦法》和《內蒙古自治區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五職”礦長安全生產考核記分辦法》對礦山企業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進行記分;
(四)因礦用設備安裝、使用、保養、檢測檢驗、維修、改造和報廢不符合規定導致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人員責任。
第十三條? 礦山安全監管部門發現礦用設備不符合安全標志管理要求的,函告安全標志審核發放單位;發現礦用設備假冒偽劣或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將有關線索移交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四條? 各級礦山安全監管部門未履行或者履行礦用設備安全監督職責不到位,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據《內蒙古自治區礦山安全監管行政執法責任倒查工作辦法(試行)》(內礦安字〔2024〕80號)進行責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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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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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內蒙古自治區礦山安全監管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